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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227民初14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16

案件名称

蒲小雄与彭明松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晃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蒲小雄,彭明松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227民初140号原告蒲小雄,男。委托代理人杨晃伟,男,新晃县维权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委托权限: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彭明松,男。委托代理人蒲学进,男。委托权限:一般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蒲小雄与被告彭明松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蒲小雄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蒲小雄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蒲小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72元,减半收取586元,由原告蒲小雄负担。审判员  杨小海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致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