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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芗执字第205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漳州市成峰工贸有限公司与王迎春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漳州市成峰工贸有限公司,王迎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芗执字第2058号申请人漳州市成峰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漳州市芗城区。法定代表人吴建成,总经理。被执行人王迎春,男,1978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漳州市龙文区。本院在执行漳州市成峰工贸有限公司与王迎春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芗执字第2058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林宝平代理审判员  卞国平代理审判员  张雨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吴念念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