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0323民初2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陈某某诉冯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绥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冯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绥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323民初22号原告陈某某,住绥阳县。委托代理人祝贵恒,严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冯某某,住绥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冯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00元,减半收取100.0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审 判 长 梁华勇审 判 员 黄 刚人民陪审员 黄春东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尹维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