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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323民初2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陈某某诉冯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绥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冯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绥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323民初22号原告陈某某,住绥阳县。委托代理人祝贵恒,严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冯某某,住绥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冯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00元,减半收取100.0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审 判 长  梁华勇审 判 员  黄 刚人民陪审员  黄春东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尹维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