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503民初197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8-23
案件名称
胡某与李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李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503民初1979号原告:胡某。委托代理人:杨大华,安徽华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诉被告李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某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胡某承担。审判员 鲁玲岚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崔 韦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