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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1刑更302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9-16

案件名称

罪犯吴福祥减刑一案的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吴福祥

案由

组织卖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刑更3023号罪犯吴福祥,男,汉族,中专文化,1967年11月8日出生,现在江苏省金陵监狱服刑。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6日作出(2011)句刑初字第31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吴福祥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三个月(刑期至2021年6月15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尚未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八万九千四百二十元继续予以追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本院于2014年9月29日作出(2014)宁刑执字第5935号刑事裁定,对罪犯吴福祥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至2020年8月15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执行机关江苏省金陵监狱于2016年3月22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金陵监狱以罪犯吴福祥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了相应证据。经审理查明,2014年以来,罪犯吴福祥在服刑期间曾受到一次监狱表扬,一次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罚金未履行,违法所得未退出。上述事实有监狱提交的刑事裁判文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情况书面材料、奖励审批表、财产申报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吴福祥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因该犯未履行财产刑,未退出违法所得,应当从严。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吴福祥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至2019年10月15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何立龙审判员  舒晓艺审判员  郭正道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杨 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