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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322刑初23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7-17

案件名称

周某犯妨害公务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

案由

妨害公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苏1322刑初231号公诉机关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某,个体工商户。曾因赌博,于2014年10月13日被沭阳县公安局罚款伍佰元,又因殴打他人,于2016年10月10日被沭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伍佰元;现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于2016年2月1日被沭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8日被取保候审,同年4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沭阳县看守所。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沭检诉刑诉[2016]1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犯妨害公务罪,于2016年4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该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并于2016年4月26日决定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光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月7日22时许,沭阳县公安局经济案件侦查大队民警赵长飞、汪军、唐治国接沭阳县烟草专卖局报警,后至本县万匹乡蔡庄村欢乐购超市门前处警过程中,被告人周某为逃避检查,驾驶苏N商务轿车强行冲撞赵长飞等人乘坐的警车后逃跑,致警车损坏,警车驾驶员徐某受伤。针对上述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在庭审中出示了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等相关证据证明的事实,指控被告人周某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之规定,构成妨害公务罪。同时,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周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6年1月7日22时许,沭阳县公安局经济案件侦查大队民警赵长飞、汪军、唐治国接沭阳县烟草专卖局报警,后至本县万匹乡蔡庄村欢乐购超市门前处警过程中,要求被告人周某下车接受检查,被告人周某为逃避检查,驾驶苏N商务轿车强行倒车,撞开挡在其逃离路线上的苏N警车后逃跑,致警车损坏,警车驾驶员徐某脑震荡。经鉴定,被损N2256警车损失为715元。被告人周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上述事实,由公诉机关提供的,经过庭审质证、认证的,且均具有证据证明效力的以下证据予以证实:被告人周某供述其采取暴力手段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时间、地点、具体行为方式等事实经过。该供述得到被害人徐某的陈述、证人叶某、马某、花某证言、现场照片、病历资料、价格鉴定结论书等证据予以证明,足以认定。公安机关出具的“发破案经过”及“抓获经过”,证明了本案的案发及被告人周某的归案情况;“有/无前科劣迹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了被告人周某的前科劣迹;人口基本信息,证实了被告人周某的刑事责任年龄。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以暴力手段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公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周某犯妨害公务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正确,予以支持。被告人周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周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起至二○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二、责令被告人周某退赔沭阳县公安局苏N警车损失人民币七百一十五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长超人民陪审员  刘金生人民陪审员  汪金楼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蒋 希书 记 员  梁卫丽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妨害公务罪】第一款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第五款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物品的处理】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