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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302民初3020-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13

案件名称

韩敏与李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敏,李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302民初3020-1号原告:韩敏,女。被告:李杨,女。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敏诉被告李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韩敏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韩敏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敏撤回起诉。审判员  张全超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陆 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