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183执60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褚晓丽离婚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晋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言松,褚晓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晋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183执607号申请执行人朱言松被执行人褚晓丽朱言松申请褚晓丽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晋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183民初80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4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褚晓丽于2016年4月29日自动履行判决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冀0183民初80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尹双凯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常建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