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727民初99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岳丙银与岳超彦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封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封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岳丙银,岳超彦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727民初992号原告:岳丙银,男,汉族,城镇居民。委托代理人:胡东勋,法律工作者。被告:岳超彦,男,汉族,城镇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岳丙银与被告岳超彦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岳丙银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岳丙银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岳丙银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岳丙银承担。审判员 孙思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姚新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