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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4民终86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鲁微与赵军、杜朋返还原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赵军,鲁微,杜朋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4民终86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赵军,咸阳时代王朝酒店员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鲁微。原审被告杜朋,咸阳现代二手车经营有限公司职工。上诉人赵军因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2015)秦民初字第031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期间,上诉人赵军以与对方和解为由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赵军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赵军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上诉人赵军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吕娟芳审判员  魏永锋审判员  王 葆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吴 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