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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981执26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9-27

案件名称

李梓睿、邹雪飞与李国富、罗小连共有物分割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丰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邹雪飞,李梓睿,李国富,罗小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981执264号申请执行人邹雪飞,女,1987年1月25日生,汉族,农民,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申请执行人李梓睿,男,2015年6月19日生,汉族,学龄前儿童。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法定代理人:邹雪飞,(系李梓睿之母),女,1987年1月25日生,汉族,务农。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被执行人李国富,男,1962年3月7日生,汉族,农民,住江西省丰城市。被执行人罗小连,女,1964年6月7日生,汉族,农民,住江西省丰城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丰民一初字第1456号民事判决书书,已向被执行人李国富、罗小连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李国富、罗小连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国富、罗小连在金融机构的存款278074.97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夏 燕审判员 赵桂林审判员 金 毅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肖思睿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