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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嘉桐民特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董明山、董月山等申请宣告公民死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董明山,董月山,许巧英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嘉桐民特字第1号申请人:董明山。申请人:董月山。被申请人:许巧英。申请人董明山、董月山要求宣告被申请人许巧英死亡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9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胡立恒适用特别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申请称,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系母子关系。被申请人于2010年9月30日9时从余杭区良渚镇施家湾社区66号出走,至今下落不明已满四年。故申请人请求:宣告被申请人死亡。经查,被申请人许巧英(女,1936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桐乡市凤鸣街道灵安村董家里9号,公民身份号码××)系申请人董明山、董月山的母亲。2010年12月30日20时,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区分局良渚派出所接报警称被申请人于同年9月30日9时从余杭区良渚镇施家湾社区66号出走未归。被申请人自此失踪,下落不明。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于2015年4月20日依法发出寻找被申请人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一年,现已届满,被申请人仍然下落不明。另查明,案外人蒋维坤(公民身份号码××)生前系被申请人的配偶,于2013年7月23日死亡。本院认为,被申请人出走后下落不明至今已五年多,两申请人多方寻找未果,本院依法公告寻找,亦无音讯。两申请人要求宣告被申请人死亡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25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宣告许巧英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胡立恒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周晓芬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