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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瑞执民字第528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浙江新邦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浙江正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新邦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浙江正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瑞执民字第5282号申请执行人浙江新邦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双屿街道鹿翔商务中心4幢。法定代表人陈建新,经理。委托代理人虞永胜,男,1976年5月5日出生,住瑞安市,系公司员工。被执行人浙江正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瑞安市塘下镇陈宅村。法定代表人钱黎明,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浙江新邦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正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国房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温瑞民初字第1699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5年9月24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浙江新邦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正国房开给付工程款1292466元及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4年6月26日始至2015年6月25日止按本金865082.75元计算,自2015年6月26日始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按本金1292466计算)、迟延履行金,本院于同日受理执行。受理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正国房开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令。被执行人在规定期限内既未履行义务,亦未申报财产。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1、被执行人正国房开在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浙江瑞安农村合作银行等金融机构或无存款,或仅有少量存款,无执行价值;2、被执行人正国房开在瑞安市塘下镇共有625套房产(包含住宅、商铺),绝大部分均已设定抵押或被外地法院查封。其中总福名邸有9间商铺未设定抵押且被本院查封,现已另案移送评估、拍卖;3、移送评估、拍卖的总福名邸9间商铺目前分别租赁给平安银行、喜来购超市,本院已经向承租人发出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4、本院于2015年10月22日对正国房开的经营场所进行搜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向申请执行人反馈后,申请执行人无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以上事实,有金融机构查询函、民事判决书、债权人会议记录等材料在案佐证。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正国房开所有的总福名邸9间商铺已另案移送评估、拍卖,本案目前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温瑞执民字第5282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 执 行员  李 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代)书记员  戴思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