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102执9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7-24
案件名称
哈尔滨纵横国际旅游有限公司与黑龙江国信航空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哈尔滨纵横国际旅游有限公司,黑龙江国信航空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102执99号申请执行人哈尔滨纵横国际旅游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中山路169号。法定代表人苍昕,经理。被执行人黑龙江国信航空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经纬头道街38号。法定代表人罗增艳,经理。申请执行人哈尔滨纵横国际旅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黑龙江国信航空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2015)里民二初字第51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哈尔滨纵横国际旅游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142412元、案件受理费3148元、执行费2036元。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黑龙江国信航空服务有限公司下落不明且无房产、无存款。本院正在公告送达期间。申请执行人哈尔滨纵横国际旅游有限公司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待公告期届满或被执行人有下落和可供执行财产后,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高冬梅代理审判员 韩艳艳代理审判员 徐大庆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徐海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