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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民申12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罗贤荣与大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用人单位责任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罗贤荣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民申12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罗贤荣,男,1963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大英县。再审申请人罗贤荣因与大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用人单位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遂中民终字第21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罗贤荣申请再审称:罗贤荣1980年在原蓬溪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的工地受伤,应按工伤认定。其自2008年恢复记忆后一直在相关部门信访,法院裁定不予受理错误,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依法再审。罗贤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的规定申请再审。本院认为:《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第五项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适用本法。本案中,罗贤荣诉至法院要求大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支付费、误工费、伤残赔偿金、交通费、鉴定费等共计106万元,属于劳动争议。2014年7月15日,大英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以申请人的仲裁请求超过仲裁申请时效”为由,作出大劳人仲不字(2014)第2号《不予受理通知书》,罗贤荣于2014年7月16日签收。根据劳动法关于不服仲裁裁决在15日内向法院提起诉讼的规定,罗贤荣于2014年9月29日提起诉讼,已超过起诉期限。原审裁定不予受理的处理结果正确,予以维持。罗贤荣的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综上,罗贤荣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罗贤荣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赖佳鹃代理审判员  张 巍代理审判员  周成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何 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