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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5民终43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02

案件名称

聂书进与信阳市上浦置业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聂书进,信阳市上浦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5民终43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聂书进,男,1974年8月2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崔涛,河南冠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信阳市上浦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信阳市平桥区。法定代表人朱顽强,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家铭,河南楚天阁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聂书进因与被上诉人信阳市上浦置业有限公司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2015)平民初字第7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聂书进及其委托代理人崔涛、被上诉人信阳市上浦置业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家铭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裁定如下:一、撤销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2015)平民初字第709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诉讼费777元,退还上诉人聂书进。审 判 长  买戈良代理审判员  朱永超代理审判员  付 巍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彭仲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