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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02刑初15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马×寻衅滋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京0102刑初154号公诉机关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马×,女,40岁(×年×月×日出生),小学文化。2012年9月5日因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被行政拘留五日;2012年11月16日因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被行政拘留七日;2013年9月19日因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被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13年5月20日被羁押,同年6月27日被取保候审,2016年1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西城区看守所。指定辩护人李春娟,北京市东易律师事务所律师。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京西检公诉刑诉(2016)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犯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3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尚书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及其指定辩护人李春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马×于2013年5月20日15时许,在位于本市西城区的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门前,为制造影响,达到个人目的,扬言自焚,并拿出事先准备好的汽油,被民警当场抓获。涉案赃证物打火机1个、饮料瓶装汽油2瓶已被依法扣押。针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相关证据材料。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马×妨害社会管理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我院依法惩处。被告人马×当庭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被告人马×的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一、被告人马×无犯罪前科,二、被告人马×到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有悔罪心理,且系初犯。请法院对被告人马×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马×于2013年5月20日15时许,在位于本市西城区的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门前,为制造影响,达到个人目的,扬言自焚,并拿出事先准备好的汽油,被民警当场抓获。涉案赃证物打火机1个、饮料瓶装汽油2瓶已被依法扣押。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的,并经法庭质证的下���证据材料予以证明:1、证人韩×证言证明:2013年5月20日15时40分许,韩×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门前执勤时,发现有一名穿少数民族服饰的女子,与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工作人员交谈时情绪激动,并扬言要自焚。工作人员没重视。该女子走向南门西侧便道,从包里拿出两个塑料袋包裹饮料瓶要打开。韩×问女子瓶子里装的什么,女子躲闪不让看,并称是水。韩×让女子喝一口,女子没有理睬,把瓶子放在怀里往人群里钻。韩×告知女子汽油不能喝也不能点,如果点汽油影响周边秩序,是违法的。韩×上前抢,女子不给,同事张×赶到从女子手中夺过饮料瓶。治安支队同志闻了下初步确定是汽油,后女子躺在地上。治安支队呼叫展览路派出所民警将女子带离。2、证人赵×证言及辨认笔录证明:2013年5月20日下午15时30分许,大概有二、三百人来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门前上访。赵×作为保安在现场维持秩序。赵×看到一个穿少数民族服饰的女人在门口与一男的聊天,后女子情绪比较激动,一边往门口走一边从包里拿出两个瓶子,这时一名警察上前对女子进行检查,女子就把两个瓶子打开,警察上前把瓶子夺过来,女的就倒在地上。以及在一组照片中,证人赵×辨认出被告人马×就是穿少数民族服饰拿瓶子的女子。3、证人张×证言及辨认笔录证明:2013年5月20日上午10时30分许,有300来人到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门前上访。张×在现场协助警察维护秩序。下午15时30分许,张×看见一个穿少数民族服饰的女子在门口跟一个男的聊天,之后女子情绪比较激动,一边往门口走一边从包里拿出两个瓶子,瓶子里盛满黄色液体。门口的一个警察上前对其检查。女子就把两个瓶子拧开,警察把瓶子夺��来,女的就倒在地上了。后警车将其带走了。当时上访人员都在单位南门西侧的便道处,旁边是公交车总站,场面很混乱。以及在一组照片中,证人张×辨认出被告人马×就是穿少数民族服饰拿瓶子的女子。4、证人古×(箭竹苗族乡人民政府职员)证言证明:2015年12月30日,听马×的丈夫张×说马×去北京上访了,古×就到北京找马×。2016年1月4日9时许,古×在海淀区知春路国家计生委信访办门口发现马×,古×劝马×回家,马×不听劝,因为马×是在逃人员,古×就报警了。马×今天没有极端行为。5、北京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易燃液体检验报告证明:经鉴定,所送马×随带“统一绿茶”“农夫山泉”塑料瓶内液体均为汽油。6、监控录像证明:案发现场情形。7、赃物照片证明:涉案打火机一个、饮料瓶装汽油二个外部特征。8、受案登记表证明:本案受理情况。9、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起赃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证明:涉案打火机一个、饮料瓶装汽油二个已在案扣押。10、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展览路派出所出具的到案经过证明:2013年5月20日15时许,民警发现在北京市西城区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门前有人扬言自焚。经侦查,马×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门前扬言自焚,并拿出随身携带的汽油,准备打开后用打火机点燃自焚,被民警当场查获。后民警将马×传唤到案。11、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北太平庄派出所出具的到案经过证明:2016年1月4日8时52分许,民警接到报警称知春路国家计生委信访办门口发现在逃人员。民警赶到现场后发现一名女子,叫马×,和该女子一起的男子叫古×,自称是四川省古蔺县箭竹苗族乡政府工作人员。��人称马×为网上在逃人员,现来京上访。民警将二人带回派出所。经查,马×为全国在逃人员,后对其进行传唤。12、网上在逃人员登记信息表、网上在逃人员撤销登记表证明:被告人马×系在逃人员,到案后已经撤销登记。13、户籍材料证明:被告人马×身份情况。14、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告人马×2012年9月5日因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被行政拘留五日;2012年11月16日因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被行政拘留七日;2013年9月19日因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被行政拘留十日。以上证据确实充分,本院均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马×为制造影响、反映解决个人诉求,在公共场所扬言自焚的行为,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依法应予惩处。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马×犯寻衅滋事罪成立。被告人马×的辩���人所提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马×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当庭对自己的行为表示悔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本院根据被告人马×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造成的危害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马×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月4日起至2016年6月25日止,已扣除先行羁押的39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孟丽娟人民陪审员  霍艳平人民陪审员  徐燕秋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杨雪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