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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10民终28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贾云华与李红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贾云华,李红海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0民终28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贾云华,男,1981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黑龙江省绥芬河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红海,男,1979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黑龙江省绥芬河市。上诉人贾云华因与被上诉人李红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绥芬河市人民法院(2015)绥民初字第4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贾云华以其与被上诉人庭外和解为由,于2014年4月21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贾云华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贾云华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周晓光代理审判员  李慧宇代理审判员  高玉林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刘 鸿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