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322民初235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吴某与葛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葛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322民初2351号原告吴某,居民。被告葛某,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仲 裁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章金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