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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07民初127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7-11

案件名称

李权英与李求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权英,李求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607民初1278号原告李权英,男,汉族,住佛山市三水区,身份号码:×××4114。被告李求辉,男,汉族,住佛山市三水区,身份号码:×××4178。原告李权英诉被告李求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5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开庭时,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1年7月4日,被告向原告借款200000元;2014年1月5日,原、被告双方补签订《借款合同》对借款进行确认,双方并约定:借款时间从2014年1月5日至2014年9月5日,借款息费(含利息)为按月2.5%,共5000元/月。但被告对本、息一直没有支付。请求判令被告:一、偿还借款200000元并支付利息(自2014年1月5日计至还清款日止,按月息5000元计;暂计至2016年4月5日为106000元);二、承担本案诉讼费。原告提供了原告身份证(复印件)、被告人口信息查询表、银行回单、借款合同各一份,用以证明其诉请。被告没有答辫,也没有提供证据。经审查,原告的证据与本案相关联、真实、可证明案件事实,本院予以采信,并据此确认原告起诉的事实。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借取原告款项后,在约定还款期内及之后仍没有还款,损害了原告的合法利益。原告诉请被告偿还本金,理据充分;双方原约定的息费,本院只保护利息部分,可按年利率36%计付。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求辉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李权英借款200000元;并支付该款利息(从2014年1月5日起按年利率36%计至还清款日)。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50元、财产保全费57元,共2207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两份,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陆宏基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 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