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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83刑初34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秦帅辉强奸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帅辉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583刑初340号公诉机关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秦帅辉,男,1996年12月8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河南省郏县。2015年11月23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昆山市看守所。辩护人刘卫东,河南前行律师事务所律师。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检察院以昆检诉刑诉〔2016〕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秦帅辉犯强奸罪,于2016年2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因涉及个人隐私,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唐康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秦帅辉及辩护人刘卫东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1月23日凌晨,被告人秦帅辉在昆山市张浦镇南港街道白米村XXXX号X号出租房内,采用暴力、威胁方法对被害人张某实施强奸,因被害人张某反抗以及暴行被他人发觉而未得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秦帅辉以暴力、胁迫手段强奸妇女,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秦帅辉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秦帅辉辩称其没有强奸被害人。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秦帅辉没有强奸被害人的主观故意,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秦帅辉犯强奸罪证据不足。即便被告人秦帅辉构成强奸罪,其也有自首和犯罪未遂等从轻情节。经审理查明,2015年11月23日凌晨,被告人秦帅辉至昆山市张浦镇南港街道白米村XXXX号X号出租房内,采用暴力、威胁方法,欲强行与被害人张某发生性关系,因被害人张某反抗以及暴行被他人发觉而未得逞。2015年11月23日,被告人秦帅辉主动向昆山市公安局张浦派出所投案。上述事实,有公诉人当庭举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被害人张某的陈述及辨认笔,证实其住南港街道白米村XXXX号X号出租屋。2015年11月23日0时40分许,有个陌生男子踹开其房门,将其压在床上,其喊救命,对方用一只手按住其双手,另一只手捂其嘴,并威胁其不要喊叫,否则要弄死其。其用力挣扎,对方在其身上乱摸,摸了其胸部和阴部,其大喊救命,并挣脱出一只手抓他头发,他就咬了其右胸部一口。这时房东的母亲推开其房门,那名男子看到有人过来就起身去了其邻居小胖的房间。其打电话叫来了其婶婶,小胖也回来了,问其怎么回事,其说他朋友强奸其,小胖就踹开他房门,打电话叫人把强奸其的男子领走了。之后,小胖带其去医院看病,其看完病报了案。经辨认,被告人秦帅辉是对其实施强奸的男子。2、证人汪某(绰号小胖)的证言,证实其住南港街道白米村XXXX号X号出租屋,被害人张某住其隔壁X号房间。2015年11月22日晚,其和秦帅辉、王某2一起吃饭、唱歌。到了次日凌晨,因为下雨,秦帅辉跟着其到了其住处。之后,其因为接到朋友电话有事就出去了。凌晨2时许,其回到住处的院子,发现被害人张某在房间内哭,她叔叔、婶婶以及房东老太太都在那里。张某说,睡在其房间里的男子踹开她房门,强行摸她亲她还咬了她胸部,她大喊救命,房东老太太过来,那个男子才停手,然后去了其房间。其赶紧回去,发现房门被反锁了,就踹开房门,里面只有秦帅辉一人在睡觉。其喊不醒他,就打电话叫来了秦帅辉的朋友,才将秦帅辉喊醒。之后,其和张某的亲戚陪张某到医院看伤,看完病去报了警。3、证人许某的证言,证实其是被害人张某的婶婶。2015年11月23日1时5分许,张某打其电话,说她被人强奸了,其就赶到了她住处。张某一直在哭,说强奸她的男子把她按在床上,不让她喊叫,还威胁要杀掉她,后来咬了她乳房,那个男子正在隔壁房间里睡觉。过了一会儿,住她隔壁的胖男子回来了,他把自己房门踹开,叫起强奸张某的男子,让他赔礼道歉。其要报案,强奸张某的男子就凶巴巴地说他什么事情也没做。之后,胖男子带着其和张某去医院检查,检查完报了警。4、证人王某1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其住南港街道白米村XXX号X号出租屋。2015年11月23日凌晨1时许,其正在睡觉,突然听到有女子呼喊救命,就起床到院子里查看情况,发现喊声来自X号出租屋,里面住着一个女孩。房东老太太和隔壁的一个小男孩都出来了。那个小男孩上去推开X号出租屋的房门,站在门口,没有进去。其也站过去看了。这时一个上身赤裸下身穿橘黄色内裤的男子从里面走出来,房间里的女孩说那个男子强奸她。那个男子说他什么也没做,说完就回隔壁小胖的X号出租屋里睡觉了。女孩打电话叫来她婶婶,说她胸部被那个男子咬了一口。过了一会儿,小胖回来了,其才知道穿橘黄色内裤的男子是小胖的老乡。后来,他们一起去医院看病了。经辨认,被告人秦帅辉是那名穿橘黄色内裤的男子。5、证人邹某的证言,证实其住南港街道白米村XXXX号X号出租屋。2015年11月23日23时30分许,其在家中看电视,听见XXXX号院子里的一间与其邻墙的出租房内有男女讲话声,那个女的声音很大像在吵架,之后又发出被人用东西捂住嘴讲不出话的声音,过了几秒她就大喊救命。其赶紧跑去XXXX号院子,发现已经有4个人在出租屋外面,他们不敢进去。于是,其走到那个房间门口,听见那个女的一边喊救命一边哭,其就直接推开了房门,看见一个男子只穿了四角内裤压在一个女子身上,并用手抓住那个女子的手不让她反抗。那个男子看到其后就走出来,去了那个女子的隔壁房间。那个女子在房间里哭着说“他强奸我”,并打电话叫来了她亲戚。其就回去睡觉了。6、昆山市公安局检查笔录、伤势照片,证实被害人张某的伤势情况。7、提取笔录、提取清单,证实公安机关提取被告人秦帅辉口腔拭子、左右手拭子,提取被害人张某口腔拭子、左右手拭子及左右胸部拭子的情况。8、昆山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法医物证鉴定书,证实标识为被害人张某左右胸部擦拭子的检材与标识为被告人秦帅辉口腔拭子的检材以上基因座的基因型相同。9、到案经过,证实2015年11月23日4时许,昆山市公安局张浦派出所接被害人张某口头报警称,当日0时40分许,其在张浦镇南港街道白米村XXXX号X号出租屋内被一名男子以扣摸下体、咬乳房及言语威胁的方式进行强奸(未遂)。当日5时许,犯罪嫌疑人秦帅辉至张浦派出所投案。10、证人秦某1、高某、秦某2的证言、年龄查证工作记录,证实被告人秦帅辉的年龄等情况。11、人口信息,证实被告人秦帅辉的身份情况。12、被告人秦帅辉在侦查阶段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实2015年11月22日晚,其和汪某、王某2一起喝酒、唱歌。次日凌晨结束后,其跟着汪某去了他住处南港街道白米村的一个民房。到了他住处以后,汪某接到他朋友的电话就出去了。其在他房间里睡了一会儿,就起身到外面的河边小便,当时只穿了一条橙色内裤。回去时,其搞不清楚汪某住哪个房间,就推了一个房门,一开始没推开,其用力推开门,听见一个女的在叫“你是谁啊?赶紧出去”。其知道走错了房间,就转身出去,那个女的跟过来关门。其看见她身材不错,想和她发生性关系,就趁她没关好门时强行推开门,将她拽到床上,隔着她裤子摸她大腿,那个女的开始反抗,用手推其下巴,其甩开她的手,隔着裤子摸了她阴部。她就用力拽其头发,其想让她松手,就咬了她胸部。那个女的大喊救命,其恐吓她,如果再喊就弄死她。这时,有个小伙子推开房门,站在门口那里,没有进来。其意识到事情闹大了,就转身回汪某的房间睡觉了。睡到凌晨1时许,汪某回来了,他踹开门后把其叫醒,让其跟对方道歉。之后,汪某带对方去医院了。经辨认,被害人张某是其想强奸的女子。张浦镇南港街道白米村XXX号X号出租屋是她住的房间。以上证据经当庭质证,均具有证明效力,且能够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秦帅辉违背妇女意志,采用暴力、威胁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被告人秦帅辉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得逞,系犯罪未遂,依法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秦帅辉犯强奸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关于被告人秦帅辉的辩解及辩护人提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秦帅辉犯强奸罪证据不足,及被告人秦帅辉有自首情节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秦帅辉在侦查阶段对其采取暴力、威胁手段,欲强行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的犯罪事实作了详细供述,并有同步录音录像佐证,能够与被害人陈述,证人汪某、邹某、王某1、许某等人证言,辨认笔录,鉴定意见等证据相印证,足以证实其实施了强奸犯罪行为;被告人秦帅辉虽犯罪后自动投案,但未主动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且在庭审中不认罪,不构成自首情节,故上述辩解及辩护意见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关于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秦帅辉有犯罪未遂的从轻情节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秦帅辉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1月23日起至2018年11月22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王 东人民陪审员  方静丽人民陪审员  俞雪花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徐晓芳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