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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082民初137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陈宝跃与三河市东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宝跃,三河市东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082民初1370号原告陈宝跃,男,1986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三河市。委托代理人刘朝阳,河北燕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三河市东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三河市区京哈公路南侧,组织机构代码66220868-7。法定代表人侯特立,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郑文吉,男,1973年6月3日出生,朝鲜族,该公司法律顾问,住三河市燕郊开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宝跃与被告三河市东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三河市东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宝跃撤回对被告三河市东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32元,由原告陈宝跃负担(已预交)。审判员  刘松伶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关 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