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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民初字第753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丁××与吕一×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吕一×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北民初字第7530号原告丁。被告吕一。原告丁与被告吕一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丁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吕一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丁诉称,我与被告经人介绍相识恋爱,于年月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吕二,现年23周岁。我与被告婚后感情尚可,自被告1996年9月去美国以后,至今已经有17年之久,在这17年中被告不尽丈夫的义务,不尽父亲的责任,至今音讯全无,双方感情已破裂,夫妻关系已经名存实亡。现诉至贵院,要求判决我与被告离婚;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吕一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亦未作书面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87年确立恋爱关系,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婚生一女吕二,现已成年。双方婚前及婚后感情尚可。1996年9月9日,被告吕一从北京首都机场离境前往美国,后滞留美国。原告自述被告起初通过电话与其联系较多,2008年原告做心脏换瓣膜手术,被告因手术费问题与其产生分歧并经常吵架,2009年后被告失去联系,原告没有被告在美国的地址及联系方式。现原告以双方感情已经破裂,夫妻关系名存实亡为由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书证等证据为凭,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婚姻关系的维护需要夫妻双方共同的努力。被告出国时间将近二十年之久,在此期间,被告一直未回国,且在2009年前后音讯全无,导致夫妻感情一直疏于维护,夫妻关系已经名存实亡,现原告以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为由要求离婚,本院准许。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准许原告丁与被告吕一离婚;财产现在谁处归谁所有;离婚后住房原、被告各自自行解决。案件受理费200元,公告费560元,共计760元,由原告丁负担100元,被告吕一负担660元。如原告丁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被告吕一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吴凤侠审 判 员  郝纯友人民陪审员  夏淑琴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法官 助理  李飞朋书 记 员  纪长胜附:本裁判文书适用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的,应准予离婚。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