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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202民初2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无锡市凤翔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周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无锡市凤翔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周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02民初28号原告无锡市凤翔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代理人潘卫斌(受无锡市凤翔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授权委托),江苏储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旸。本院受理的原告无锡市凤翔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周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无锡市凤翔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无锡市凤翔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无锡市凤翔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诉讼费25元,由无锡市凤翔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冯庆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诸 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