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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202民初93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7-12-02

案件名称

原告丁肖东诉被告大同市亿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肖东,大同市亿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山西省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202民初932号原告丁肖东,男,汉族,住大同市。被告大同市亿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大同市城区大庆路文化街5号楼6单元2号商铺。法定代表人孙文志,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丁肖东诉被告大同市亿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8日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226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它财产。并已提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X保单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申请诉讼保全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大同市亿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226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它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翠云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建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