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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727行审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封丘县国土资源局申请执行河南甫文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土地行政一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封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封丘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封丘县国土资源局,河南甫文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豫0727行审2号申请执行人封丘县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郭忠仁,任局长。委托代理人史德森,封丘县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河南甫文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地址:封丘县赵岗镇前盘丘村。法定代表人廉宝胜,任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封丘县国土资源局于2016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作出的封国土资罚(2015)00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封丘县国土资源局申请执行河南甫文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土地行政一案,封丘县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10月19日对河南甫文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作出封国土资罚(2015)00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由于被执行人河南甫文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未在指定的期限内履行,封丘县国土资源局于2016年4月7日申请本院强制执行。本院认为,封丘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封国土资罚(2015)00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符合强制执行的条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封丘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封国土资罚(2015)00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法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孙玉霞审判员  李彬彬审判员  栾 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范晨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