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湘0581民初33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12

案件名称

罗某某诉阳某某同居期间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冈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冈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某,阳某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581民初336号原告罗某某,女,1979年8月6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XX华,男,北京中银(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阳某某,男,1978年1月16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吴云生,男,武冈市武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于2016年3月10日受理原告罗某某诉被告阳某某同居期间子女抚养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罗某某以双方已有和好可能为由,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罗某某要求撤诉系其自愿,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后收取150元,由原告罗某某负担。审判员  夏颖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罗春梅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