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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4民初755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18

案件名称

胡振东与永旺商业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4民初7557号原告胡振东诉被告永旺商业有限公司、永旺商业有限公司北京昌平北清路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振东撤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胡振东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李戍环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博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