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14民初755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18
案件名称
胡振东与永旺商业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4民初7557号原告胡振东诉被告永旺商业有限公司、永旺商业有限公司北京昌平北清路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振东撤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胡振东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李戍环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博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