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224民初107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夏润芳与夏润伟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润芳,夏润伟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224民初1072号原告:夏润芳,男,1967年1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滦南县。被告:夏润伟,女,1981年9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滦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夏润芳与被告夏润伟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因被告无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委托代理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田雨兴审 判 员 任作新人民陪审员 姚金环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贾慧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