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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224民初107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夏润芳与夏润伟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润芳,夏润伟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224民初1072号原告:夏润芳,男,1967年1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滦南县。被告:夏润伟,女,1981年9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滦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夏润芳与被告夏润伟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因被告无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委托代理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田雨兴审 判 员  任作新人民陪审员  姚金环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贾慧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