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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282刑初9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李某非法占用农用地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桦甸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甸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强

案由

非法占用农用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吉0282刑初98号公诉机关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强,男,1972年1月3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2251972********,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安丘市,住桦甸市桦郊乡四道荒沟村暖泉社。因涉嫌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5年6月16日被吉林市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6月25日被吉林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6年3月15日被逮捕,现押于桦甸市看守所。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检察院以桦检刑诉(2016)8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强涉嫌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一案,于2016年3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桦甸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高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强于2015年春天在桦甸市桦郊乡四道荒沟村暖泉社非法占用林地种植玉米,面积为35596平方米,合计53.39亩,经桦甸市林业局鉴定,上述地块均为国有阔叶林地,李强在林地内种植玉米,使用农药等行为,已改变林地用途,致使林地植被遭到严重破坏。公诉机关为证明其指控的犯罪事实,提供了被告人李强的供述和辩解;证人单亦军、王奇、刘凯军的证言;关于桦郊乡四道荒沟村暖泉子社李强地块地类鉴定意见;案件提起及抓获经过、清收林地限期还林事先告知书、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停耕还林协议书、保证书、关于李强擅自开垦林地案处罚情况说明、关于李强非法占用农用地案涉及地块情况说明、关于李强拒不还林的情况说明、户籍信息等证据。被告人李强的行为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应依法处罚。被告人李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亦未向法庭提交任何证据。本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强于2015年春天在桦甸市桦郊乡四道荒沟村暖泉社本屯前山落叶松林下、前山顶、四上岗、马屁股山、薛家沟大坡子等处非法占用林地种植玉米,面积达35596平方米,合计53.39亩。经桦甸市林业局鉴定,上述地块均为国有阔叶林地。李强在林地内种植玉米,使用农药等行为,已改变林地用途,致使林地植被遭到严重破坏。案发后,被告人李强自行铲除了部分种植物,并与桦甸市清水林场签订了补植补造告知书和停耕还林协议书。2015年8月29日,桦甸市林业局对李强擅自开垦林地种植玉米案作出罚款2000元,并责令限期自行铲除玉米苗,于2016年5月30日前植树造林,恢复原状的行政处罚。上述事实,有在庭审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李强地块地类鉴定意见,载明:被告人李强地块总面积为43050平方米(64.56亩),具体情况分为两类:第一类:属于国有林地的总面积40702平方米,其中破坏林地植被改变林地用途面积35596平方米(53.39亩)。具体情况为:破坏植被改变林地用途33176平方米(49.76亩);造林失败面积2420平方米(3.63亩),已起垄间种玉米,林地植被已遭到破坏,已改变林地用途。造林合格面积2111平方米(3.16亩),间种角瓜;造林不合格面积2995平方米(4.49亩)已起垄间种玉米,林地植被已遭到破坏,未改变林地用途。第二类:属于集体耕地的有2348平方米(3.25亩)。2、案件提起和抓获经过:桦甸市大勃吉森林公安派出所于2015年6月8日受理李强非法占用农用地一案,2015年6月15日立案侦查,经调查查明:李强在本屯前山、东沟、四上岗等地占用林地耕种玉米。清水林场2015年4月20日告知李强停耕还林,李强拒不执行林场还林告知,继续耕种玉米。经桦甸市林业局鉴定,李强占用林地面积为35596平方米,折合53.39亩,致使林地植被遭到破坏,已改变林地用途。2015年6月15日,将李强依法传唤至派出所,经询问,李强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此案告破。3、清收林地限期还林事先告知书,证实被告人李强已知晓需退耕还林的面积及地块,并签字。4、关于李强擅自开垦林地案处罚情况说明,证实2015年桦甸市林业局对李强擅自开垦林地案作出罚款2000元,责令限期自行铲除玉米苗,并于2016年5月30日前植树造林,恢复原状的行政处罚。5、停耕还林协议书、保证书、关于李强非法占用农用地案涉及地块情况说明、关于李强拒不还林的情况说明。证实被告人李强自行铲除了部分种植物,并与桦甸市清水林场签订了补植补造告知书和停耕还林协议书,保证在2016年春季剩余地块全部还林。6、农村土地承包合同,证实被告人李强土地在册情况。7、常住人口登记表,证实被告人李强的户籍情况。8、证人单亦军、王奇、刘凯军的证言,证实林业局资源科工作人员在进行现场勘查时,被告李强对非法占用林地地块边界进行了现场指认,林场工作人员已告知被告人李强需停耕还林地块。9、被告人李强供述:2015年4月份,林场工作人员孙爱义告知我停耕还林的事,并让我签订了停耕还林告知书和协议书。我没有按照告知还林的面积还林,有的地块还间种苞米了,没有按照要求完成还林任务。2015年6月16日,我与桦甸市清水林场的王奇、刘凯军和桦甸市林业局工作人员及民警去现场进行了勘查,其中前山顶这块地面积是10545平方米,我在地沿左边造林载的红松,间种角瓜面积1643平方米,造林间种玉米552平方米,地中间6727平方米全是种的玉米,右边落叶松林边上载的红松,间种玉米2175平方米;前山落叶松林面积为7602平方米,全部耕种的苞米;四上岗面积11579平方米,468平方米造林栽植的红松间种角瓜,8691平方米全部种植的玉米,2420平方米造林栽植红松间种玉米;薛家沟大坡子地块面积6543平方米,552.8平方米栽植红松间种玉米,5171平方米全部种植玉米,还有一块820平方米间种玉米;马屁股上地块面积6781平方米,全部种植的玉米。这几块地块都是我自己先用马犁杖沟地,然后施肥扣瓣,之后点籽,打农药封地。以上证据均经当庭举证、质证,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能够证明案件的事实,本院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强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改变被占用林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大量林地毁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应依法处罚。被告人李强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依法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李强已将部分地块所种植农作物自行铲除,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李强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强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刘永辉代理审判员  李海波人民陪审员  韩贵库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廖 晴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