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冀04执12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摩贝(上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河北昊阳化工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摩贝(上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河北昊阳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4执126号申请执行人:摩贝(上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399号1幢楼6层6020室。法定代表人:常东亮,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河北昊阳化工有限公司,住所:河北省邯郸市馆陶县寿山寺乡麻呼寨村北(邯郸市新型化工园区昊阳大道2号)。法定代表人:刘士锋,该公司经理。关于摩贝(上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河北昊阳化工有限公司产品供销合同纠纷一案,上海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3月16日作出的(2015)沪仲案字第1270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为了便于案件尽快执行,本院于2016年4月29日作出了(2016)冀04执监6号执行裁定书,将该案指定到河北省馆陶县人民法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4执126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梁金库执行员  张荣续执行员  权相泽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文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