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2403民初80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09
案件名称
敦化市鑫源农业机械有限公司诉吕传海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敦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敦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敦化市鑫源农业机械有限公司,王希刚,吕传海,马海彬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2403民初807号原告敦化市鑫源农业机械有限公司,住所敦化市。法定代表人金永杰。委托代理人王子健。被告王希刚,住敦化市。被告吕传海,住敦化市。被告马海彬,住敦化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敦化市鑫源农业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王希刚、吕传海、马海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敦化市鑫源农业机械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敦化市鑫源农业机械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敦化市鑫源农业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敦化市鑫源农业机械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尹秀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瀚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