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2403民初107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23
案件名称
李洋洋与聂庆博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敦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敦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聂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2403民初1073号原告:李某某,住敦化市。被告:聂某某,其他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聂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不能提供被告的准确的送达地址,人民法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本案被告不明确,本院无法审理此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退还给原告李某某。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 花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春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