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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113民初149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张国柱与山东金顺源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国柱,山东金顺源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济���市长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13民初1498号原告张国柱,男,生于1969年1月26日,汉族,个体,住济南市市中区。被告山东金顺源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长清区。法定代表人王福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梁文元,男,生于1966年12月18日,汉族,该公司经理,住济南市长清区。委托代理人李丙辉,男,生于1964年12月13日,汉族,该公司会计,住济南市长清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国柱与被告山东金顺源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9日以原告主体有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原告张国柱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国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74元减半收取287元,由原告张国柱负担。审判员  李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叶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