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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727民监0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7-01-05

案件名称

殷学伟与封丘县留光乡辛店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封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封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殷学伟,封丘县留光乡辛店村民委员会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百八十六条

全文

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727民监01号原审原告殷学伟,男,汉族,1968年2月10日出生,住河南省封丘县。原审被告封丘县留光乡辛店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尹东林,任该村主任。住所地河南省封丘县留光乡辛店村。原审原告殷学伟与原审被告封丘县留光乡辛店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5日作出(2014)封民初字第00917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认为,该判决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张景平审 判 员 杜 玲代审判员 杜顺喜二0一六年四二十九日代书记员 杨 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