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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刑核6236158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9-21

案件名称

岩三帕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复核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复核

当事人

岩三帕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云刑核62361586号被告人岩三帕,因本案于2015年7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勐海县看守所。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岩三帕运输毒品一案,于2016年2月25日作出(2015)西刑初字第391号刑事判决,以运输毒品罪,判处被告人岩三帕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查获的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11259克、手机1部、红色无牌摩托车1辆依法没收,摩托车上缴国库。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报送本院复核。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复核,现已复核终结。经过本院复核查明,2015年7月11曰22时45分许,被告人岩三帕携带毒品乘坐岩某某(另处)驾驶的红色无牌摩托车从西定乡曼佤村出发,行至勐海县西定乡章朗村八公里处时,被勐海县公安边防大队执勤人员抓获,执勤人员现场从岩三帕携带的棕色双肩挎包内查获毒品甲基苯丙胺9块、从白色编织袋内查获毒品甲基苯丙胺11块、共计净重11259克。上述事实,有公安机关出具的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检查笔录、提取笔录、毒品称量记录及称量照片、毒品理化检验报告、毒品鉴定意见书、扣押物品决定书等证据证实。被告岩三帕亦供认。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岩三帕为了牟取非法利益,参与运输毒品甲基苯丙胺11259克,其行为已经触犯刑法,构成运输毒品罪,且运输毒品数量大,罪行极其严重,依法应该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但是鉴于被告人岩三帕归案后,能够如实交代罪行,有悔罪表现,对其判处死刑,可不予立即执行,原判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核准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5)西刑初字第391号以运输毒品罪判处被告人岩三帕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判决。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凤朝审 判 员  杨宇纲代理审判员  席占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孙 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