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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5民初1091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杨春燕、沈锋等与上海鹏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春燕,沈锋,沈嘉阳,上海鹏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5民初10918号原告杨春燕,女,1987年1月17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原告沈锋,男,1984年5月1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原告沈嘉阳,女,2008年9月18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理人杨春燕(系原告沈嘉阳之母)。法定代理人沈锋(系原告沈嘉阳之父)。上列三名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陆兵,上海陆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鹏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黄秀虹,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宋兆泽,男。本院受理原告杨春燕、沈锋、沈嘉阳与被告上海鹏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发现本案不宜继续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原告杨春燕、沈锋、沈嘉阳与被告上海鹏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陆 菁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顾鼎鼎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