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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928执16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吴桥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与王庆霞、章洪贞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吴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桥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王庆霞,章洪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吴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928执160号申请执行人吴桥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吴桥县,联系方式。法定代表人:张秉健。被执行人王庆霞,被执行人章洪贞,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冀0928民初84号,于2016年4月21日向被执行人王庆霞、章洪贞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王庆霞、章洪贞至今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庆霞、章洪贞银行的存款5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卢岳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中合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