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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535民初47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13

案件名称

临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临西县金珠钢球厂、临西县鑫圆金属热处理厂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临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临西县金珠钢球厂,临西县鑫圆金属热处理厂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临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535民初479号原告临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河北省临西县城运河路16号。法定代表人聂生连,该联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付祥波,该联社风险资产管理中心经理。委托代理人常晓辉,该联社老官寨信用社主任。被告临西县金珠钢球厂,住所地河北省临西县老官寨镇杜洼村。负责人刘占鹏,该厂厂长。被告临西县鑫圆金属热处理厂,住所地河北省临西县老官寨镇杜洼村。负责人杜继岭,该厂厂长。本院在审理临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临西县金珠钢球厂、临西县鑫圆金属热处理厂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临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临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临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600元,减半收取14,800元,由原告临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判员  商立柱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春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