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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502民初127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7-14

案件名称

刘海与胡且根、梁秋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海,胡且根,梁秋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502民初1273号原告刘海,男,汉族。委托代理人黄小俊,新余市钢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胡且根,男,汉族。被告梁秋连,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海(下称原告)与被告胡且根、梁秋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由于原、被告已经达成和解协议,故请求撤回对被告胡且根、梁秋连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海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五千八百元,减半收取二千九百元,财产保全费二千零八十元,合计四千九百八十元,由原告刘海承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小文人民陪审员  胡香平人民陪审员  刘根芽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刘小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