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002民初196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原告XX与被告XX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002民初1966号原告XX,男,汉族,1988年4月23日出生,现住威海市环翠区。被告XX,住所地威海市青岛北路2号1705室。法定代表人XX,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XX与被告XX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宫伟丽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 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