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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002民初196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原告XX与被告XX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002民初1966号原告XX,男,汉族,1988年4月23日出生,现住威海市环翠区。被告XX,住所地威海市青岛北路2号1705室。法定代表人XX,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XX与被告XX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宫伟丽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 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