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19民初367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7-03
案件名称
北京妫川物业管理中心办事处与喻启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妫川物业管理中心办事处,喻启海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9民初3679号原告北京妫川物业管理中心办事处,住所地北京市延庆区延庆镇高塔街香苑小区1号楼东,组织机构代码:77639XXXX。负责人牛学民,主任。委托代理人牛超,女,1988年8月18日出生。被告喻启海,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妫川物业管理中心办事处与被告喻启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妫川物业管理中心办事处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妫川物业管理中心办事处以双方庭外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妫川物业管理中心办事处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刘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石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