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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11民初409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黄德君与孔维清、义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德君,孔维清,义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徽层峰置业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11民初4094号原告:黄德君。被告:孔维清。被告:义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义城镇富民北街,组织机构代码14914016-7。法定代表人:汪有济,董事长。被告:安徽层峰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滨湖世纪城福徽苑2幢1402室。法定代表人:周继,职务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德君诉被告孔维清、义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徽层峰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德君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孔维清、义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徽层峰置业投资有限公司银行帐户上存款8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黄德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立即冻结被告孔维清、义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徽层峰置业投资有限公司银行帐户上存款8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二、查封原告黄德君名下位于濉溪路白水坝农贸市场一层31#(中054735)的担保房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胡翠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