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624执字97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高峰申请执行张凤录、王玉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峰,张凤录,王玉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鄂托克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624执字978号申请执行人高峰,男,个体,现住鄂尔多斯市。被执行人张凤录,男,个体,现住鄂尔多斯市。被执行人王玉祥,男,个体,现住鄂尔多斯市。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高峰申请执行张凤录、王玉祥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且申请人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本次程序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5)鄂托民初字第320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审判长 呼格 吉其审判员 肖 继 宏审判员 哈斯巴雅尔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赵 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