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7民终13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上诉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掖中心支公司与被上诉人高峰、甘州区龙渠乡中心学校身体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张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掖中心支公司,高峰,甘州区龙渠乡中心学校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文书内容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7民终135号上诉人(一审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掖中心支公司。负责人刘健,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施渊,系该公司员工。上诉人(一审原告)高峰(曾用名高乐乐),男,汉族,2005年11月15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法定代理人高红龙,男,汉族,1974年3月2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系上诉人高峰之父。委托代理人李轩,甘肃民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被告)甘州区龙渠乡中心学校。法定代表人朱兴高,系该校校长。委托代理人刘超,系该校副校长。委托代理人韩小燕,系该校法律顾问。上诉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掖中心支公司与被上诉人高峰、甘州区龙渠乡中心学校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甘州区人民法院(2015)甘民初字第68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掖中心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施渊、被上诉人高峰的法定代理人高红龙及委托代理人李轩、被上诉人甘州区龙渠乡中心学校的委托代理人刘超、韩小燕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一审判决事实不清、程序违法,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甘州区人民法院(2015)甘民初字第6840号民事判决;二、发回甘州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掖中心支公司预交的案件受理费390元,予以退还。审判长 安凤梅审判员 白登山审判员 胡宏睿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尹建兵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