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102执42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李玲与潘汉群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玲,潘汉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102执427号申请执行人:李玲,女,住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城郊乡街道。被执行人:潘汉群,女,住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本院在执行李玲与潘汉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潘汉群、武道财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皖1102民初7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案款80960元,执行费1114元。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范 勇审 判 员 王 苏审 判 员 夏 松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张莹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