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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102执42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李玲与潘汉群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玲,潘汉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102执427号申请执行人:李玲,女,住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城郊乡街道。被执行人:潘汉群,女,住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本院在执行李玲与潘汉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潘汉群、武道财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皖1102民初7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案款80960元,执行费1114元。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范 勇审 判 员  王 苏审 判 员  夏 松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张莹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