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闽04刑更99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陈从云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三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4刑更990号罪犯陈从云,男,1974年5月13日出生于福建省罗源县,汉族,小学文化,无业。现在福建省清流监狱第三监区服刑。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27日作出(2012)南刑初字第31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从云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自2011年12月13日起至2020年12月12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2年5月31日送押福建省清流监狱服刑。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4年8月4日以(2014)三刑执字第2144号裁定,将罪犯陈从云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至2020年3月12日止)。执行机关福建省清流监狱于2016年4月13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陈从云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法院判决,安心改造,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严格要求自己,参加“三课”学习,在劳动期间,积极肯干,认真履行岗位职责,自觉配合民警开展各项活动。2014年、2015年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6月至2016年2月达标分累计18.8分。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考核表、考核统计表、评审鉴定表等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陈从云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从云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的刑罚执行。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1年12月13日起至2019年3月1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邓 淑 萍审判员 张 丽 伟审判员 刘 涌 泉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林敏(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