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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825民特89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中心支公司与朱智钦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中心支公司,朱智钦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太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825民特894号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负责人:王鹏,经理。被告:朱智钦,男,1986年6月1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太湖县。本院在登记审查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中心支公司诉被告朱智钦追偿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诉前调解。因朱智钦未按时到庭参加调解,原告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撤回诉前调解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诉前调解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中心支公司撤回诉前调解申请。代理审判员 韩 莹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孙艳红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