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611民初25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王某与方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方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611民初252号原告王某,农民。被告方某,农民。原告王某与被告方某离婚纠纷一案,原、被告已庭外和解,原告王某于2016年4月29日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方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对被告方某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李小兵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梁文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