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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611民初25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王某与方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方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611民初252号原告王某,农民。被告方某,农民。原告王某与被告方某离婚纠纷一案,原、被告已庭外和解,原告王某于2016年4月29日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方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对被告方某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李小兵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梁文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