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523民初44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杨生文与董光引、巢湖市顺泰运输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生文,董光引,巢湖市顺泰运输有限公司,肖正治,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巢湖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523民初446号原告:杨生文。委托代理人:张毕昇,和县香泉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刘峰,香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董光引。委托代理人:肖正治。被告:巢湖市顺泰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巢湖市××东路东方景苑4-2号门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41400000002896(1-1)。法定代表人:宁亮,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肖正治。被告:肖正治。委托代理人:卢本涛,安徽吴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巢湖市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巢湖市××中路25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81705021880J(1-1)。负责人:马天平,��公司总经理。原告杨生文与被告董光引、巢湖市顺泰运输有限公司、肖正治、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巢湖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鉴定时间较长,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张先锋审 判 员 王 荣人民陪审员 姚 成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戈明芸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